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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6-06 浏览次数: 131

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基地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新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研究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凡以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基地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文科科研经费必须拨入研究基地科研帐户,纳入基地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帐后,基地负责人负责统一立项编号,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发科研经费本,每个科研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基地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办法。在项目批准立项或委托、合作经费到帐时,项目负责人到基地负责人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书的经费开支规定,填写《项目开题报告书》,进行详尽的经费预算。财务负责人对经费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将项目经费预算表附在项目经费本上,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严格按经费预算进行经费开支的管理。

    符合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有关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把税费纳入预决算之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科技部印制的相关《合同书》,由基地审核、代办合同登记,负责申请、办理免税等手续。

    建立基地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基地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基地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非规划立项项目,须签订科研合同,基地主任为文科科研合同的审查授权。未经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 

     基地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劳务酬金、研究机构建设经费、管理费及其它开支(如税费等)。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图书资料费(含数据库的购置费)

2、调研费;

3、学术会议费;

4、文具费;通讯费;

5、复印费、印刷费、出版费、版面费;

6、仪器设备费、低值易耗品;

7、差旅费、交通费;

8、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

9、预算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第十劳务酬金是指用于研究工作人员补助、必要的加班费以及研究生助研津贴等劳务支出。除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劳务酬金开支比例的规定外,劳务酬金支出按预算执行,规划立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非规划立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如果项目因田野研究、问卷调查、社会调研等需要增加劳务酬金开支,由项目负责人递交详尽的劳务开支申请表基地审批。

     第十研究机构建设经费是指用于研究基地、及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运作经费。

       第十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基地所提取的管理成本的费用。对各类项目,研究基地可以提取非规划立项项目经费的1%(院系和基地是否提取由本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社科处备案)作为管理费。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管理费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提取的,按规定提取;有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可免提管理费,但免提管理费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劳务酬金。校内项目不提管理费,也不能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提取劳务酬金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基地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基地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地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

 201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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