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中心”整体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交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举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我“中心”人员参加各级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活动以及我“中心”人员出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中心”举办(承办)的学术会议分为: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一般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分为:名家讲座和一般性学术讲座。
第四条 由“中心”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名家讲座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一般性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由举办单位管理,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立“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大型(重要)学术会议(经费专项)计划”,对列入计划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人、财、物支持。
邀请国内外同一学科中公认的学术权威或某领域的著名学者作为报告人,开展名家讲座,“中心”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用于支付报告人的国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咨询费等。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中心”补助经费的办理。
第六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须于会议举办的前一个年度填写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制定的《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举办国际会议申报表》,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会议批文及会议背景材料、经费预算报告等,经相关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大型(重要)学术会议(经费专项)计划”。
第七条 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须于会议举办前3个月填报《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学术会议申请表》,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文、会议背景材料、经费预算报告等,经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中心”举办名家讲座,须于举办的前一周填写《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名家讲座申请表》,由举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中心”举办一般性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须填写《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信息表》,由举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申报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各种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中心”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前,应提前发布有关信息,吸引校内广大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中心”应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并于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一周内将《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会议综述以及会议相关资料等报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宣传部门对各类“中心”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名家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宣传报道。一般性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的宣传报道由举办单位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我“中心”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政府、高等学校或省(部)级一级以上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
参加学术会议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本单位或部门同意后,报管理部门批准。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还须经外事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
学术会议结束后,参加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凡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在全校或本单位做一次综合性学术报告(包括在国内参加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中心” 研究人员参加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
1.凡以学校和学校基层单位名义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组织,须由具体参加人填写《参加学术组织申请表》,经本单位或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
2.团体会员履行完入会手续后,有关人员应将经领导审批的《参加学术组织申请表》、学术组织章程或入会通知等文件送管理部门备案。
3.由“中心”担任理事单位以上(含理事)的国家和省部级学术组织,“中心”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其学术活动,“中心”支付团体会员会费。
4.学术团体会费一般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会费大于3000元的,由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费的使用管理:
1.学术交流费每年列入“中心”预算。其中40%直接划拨到研究室使用。此项费用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2.学术交流费的60%由“中心”统一管理,用于支付“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和名家讲座所需费用,一次性支出3000元及以下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
3.学术交流费不得挪用。如发现有擅自挪用情况,将减免下年度费用。
第十七条对聘请的校外专家并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名家讲座可参照下列标准发放酬金(单位:元/人次):
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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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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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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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
注:社会科学及文化界著名学者、高级科技管理人员可按院士标准发放;知名专家指****、省级以上突贡专家、985大学博士生导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八条 每次学术活动后,组织单位应留存声像或文字资料,并在校报、校园网等媒介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亚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中心
2016年6月8日